耿武杰律师亲办案例
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
来源:耿武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30
浏览量:758

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XX年X月间,被告林X经卖彩板陈X介绍,与被告林X的姐夫吴X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为被告林X址在XX村的房屋搭建彩板,以每平方米X元,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揽给具有从事该行业的被告林X搭建。后被告林X口头雇佣原告刘X从事其向被告林X所承揽的业务,约定工资一天X元。20XXXX日下午,原告刘X与被告林X在为被告林X的房屋搭建彩板时,原告刘X不慎从二楼的楼顶跌落,造成原告刘X受伤的事故。事发前,原告刘X身上没有系防护绳以及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被告林X没有在场。事发后,原告刘X20XXXX日送往X县医院抢救,次日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医院住院治疗,20XXXX日,原告购买辅助器具(矫形器)一部,共花费人民币X元。原告于20XXXX日出院,计花去医疗费人民币X元。经医生诊断,原告的伤情为:胸X、腰X椎体压缩性骨折,X足第X趾开放性外伤,X足第X趾近节骨折等。出院医嘱为:术后X月以卧床为主、X月内需腰椎支具保护、门诊复查等。

案件焦点:

一、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二、本案的民事责任各当事人是否均应承担,如要承担,该如何分担责任;三、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林X经吴X介绍,以每平方米X元及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向被告林X承揽址在XXX村房屋搭建彩板业务,该口头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据此,应认定被告林X与被告林X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林X承揽了该业务后,又口头雇佣原告刘X从事搭建彩板,且材料均由被告林X负责提供,工资一天X元,该劳务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应认定被告林X与原告刘X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原告刘X作为雇员,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应做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但原告刘X作为一个从事搭建彩板业务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系安全绳及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二楼进行高处危险作业,以致从二楼楼顶跌落,对此,原告本人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林X作为雇主,未能提供充分安全劳动条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林X作为定作人,因未能在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提醒,在指示上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林X应对原告刘X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林X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35%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林X、林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的该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林X辩称原告是被告林X雇佣的,因林X在庭审中自认是其打电话给原告,结合其他证据,应认定原告系被告林X雇佣,并非被告林X雇佣,且被告林X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其辩称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应赔偿原告刘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X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二、被告林X应赔偿原告刘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X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

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应该是一种替代责任,定作人的指示过失是指定做本身是正当但定昨人在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的指示中具有过失。本案的被告作为定作人,没能在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提醒,被告的消极指示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依据各自的过错轻重和原因力大小确定,本案中,原告作为施工人在高处作业时应做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采取积极安全防范措施,但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从事高出危险作业,本人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作为承揽人没能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林作为定作人在指示上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认定被告林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林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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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耿武杰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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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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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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